限制发布的物品
1.文物、文献作品:新浪博客小店用户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进行民间收藏文物的买卖;
2.动物:仅允许销售常见的家禽、家畜、宠物或可食用动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它制成品均不能登陆。其中象牙和玳瑁类制品,属于严格禁止登陆的产品。
3.植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类植物清单的、法律禁止不得销售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4.地铁票、车票:少量个人余票允许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酒精饮料:洋酒数量1~3瓶,不得多于此数量。
6.集邮票品:合法的邮票交换和买卖可以进行,但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经营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六)走私或经营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二)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制作经营集邮品;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
(四)非邮政通信企业未经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
